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131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卫平,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栋栋,男,成年,系XX市XX区XX个体工商户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汪关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