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虞知初字第26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蓝森源。
被告:李兴中。
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兴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兴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