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40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盛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国飞,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波赛特斯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通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波市海曙信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盛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赛特斯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信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盛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盛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盛熙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