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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烟台三环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席朋召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40号
案件名称原告烟台三环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席朋召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席朋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40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书亮。

委托代理人李庆兵。

被告席朋召。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席朋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减半负担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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