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070号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守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明亮,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柏冬傲,上海市傅玄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诗文,男,汉族,1980年7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诗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为1013元,由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