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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崔宜华、佛山市南海西樵金懋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中法知民终字第50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崔宜华、佛山市南海西樵金懋大酒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钊文,广州市欧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胡政安,佛山市卡玛罗帝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19号原告:周钊文,男,汉族,1966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

委托代理人:周山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市欧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周钊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山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胡政安,男,汉族,1974年10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

被告:佛山市卡玛罗帝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赖政。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钊文、广州市欧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政安、佛山市卡玛罗帝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030240613.5)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钊文、广州市欧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周钊文、广州市欧梵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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