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知民初字第454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琼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海漫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朝。
委托代理人胡幼民,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将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数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及申请撤诉均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将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数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
二、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预交的其余受理费人民币4275元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