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知民初字第88号原告东莞市辉煌龙腾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见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通,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常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良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辉煌龙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常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辉煌龙腾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常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辉煌龙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常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辉煌龙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常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东莞市辉煌龙腾机械有限公司按规定减半负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