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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姜茜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吉民三知终字第31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姜茜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姜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三知终字第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影,辽宁省斐然律师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茜,女,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福美来超市业主,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寄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由上诉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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