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40号原告黄景锐,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代理人虞国钰,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少强,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代理人高胜波,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被告深圳市粤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西内环北新街口大楼D座1205,组织机构代码19244850-3法定代表人林文峰。
被告深圳市粤冠实业有限公司太子山农贸市场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环路与荔湾路交汇处简易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8655170-0。
负责人黄小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景锐诉被告李少强、深圳市粤冠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粤冠实业有限公司太子山农贸市场分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景锐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粤冠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粤冠实业有限公司太子山农贸市场分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粤冠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粤冠实业有限公司太子山农贸市场分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