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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宇与西安曲江唐艺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090号
案件名称李向宇与西安曲江唐艺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向宇,西安曲江唐艺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090号原告李向宇,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潘静,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被告西安曲江唐艺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行政商务区政通大厦2号曲江文化创意大厦第1幢1单元4层10402号。

法定代表人庄莹。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向宇与被告西安曲江唐艺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艺坊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向宇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向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向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7元,李向宇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403.5元,由李向宇负担。

其余2403.5元,退还李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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