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知民终字第0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文雅,常熟服装城纺交市场0365号店面业主。
委托代理人刘晓波,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埔区香汾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姜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饶立,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德辅道中112-114号顺安商业大厦A单元6楼18室。
原审被告深圳市双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福永花苑B栋B3-202号房。
法定代表人蔡小形,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孙文雅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培罗蒙(中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双鹿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孙文雅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文雅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文雅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25元,二审案件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985元,由孙文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