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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盛泽东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朝民初字第14800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盛泽东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盛泽东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李西纯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4800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盛泽东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奎。

被告李西纯。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盛泽东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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