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知初字第27号原告:张建军。
委托代理人:任向明。
被告:张定水。
委托代理人:张永前。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军与被告张定水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军以已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建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