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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蒋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西民四初字第00637号
案件名称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蒋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蒋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四初字第00637号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城银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封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守兵,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菁,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芸,女,汉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丹尼尔康复路大卖场3-6-9号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柴伦继,男,陕西康复路丹尼尔商城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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