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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张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021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张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张卫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中民四初字第00021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308号。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宇,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贤南,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卫,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卫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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