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巡民初字第24-2号原告:中山市科顺分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熊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子荣,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和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何文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
被告:何文超,男,195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系中山市和谐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及中山市古镇恒和照明门市部业主。
被告:何恒娟,女,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剑锋,广东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登科,中山市和谐照明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科顺分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和谐照明有限公司、何文超、何恒娟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010547251.3)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何恒娟价值28万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文勇、熊毅以其位于中山市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权共有(用)证号:粤房地共证字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中府国用XX号]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何恒娟价值28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分别为: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保全期间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
上述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置。
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