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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壮彬与南平市延平区鑫磊正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初1020号
案件名称张壮彬与南平市延平区鑫磊正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壮彬;南平市延平区鑫磊正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1020号原告:张壮彬,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平市延平区鑫磊正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江滨北路196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姜正生。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丹华,女,199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原告张壮彬与被告南平市延平区鑫磊正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张壮彬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壮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壮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张壮彬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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