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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县张洪镇汇金超市、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4知民初220号
案件名称旬邑县张洪镇汇金超市、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旬邑县张洪镇汇金超市;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知民初22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旬邑县张洪镇汇金超市,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旬邑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429MA6XT99H7A。

经营者:刘秋芳。

委托代理人:蒙军峰,男,汉族,1976年8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刘秋芳丈夫。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旬邑县张洪镇汇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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