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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县冉店民乐超市、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4知民初2131号
案件名称长武县冉店民乐超市、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武县冉店民乐超市;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知民初213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武县冉店民乐超市,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亭口镇冉店街道信用社西100米。

经营者:冯新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元利,长武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武县冉店民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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