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213号原告:蒋春兰。
委托代理人:严伟,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盛贵。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春兰诉被告王盛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春兰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春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蒋春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