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017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泰和商业大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建设街。
法定代表人牛树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泰和商业大楼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