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知民初字第223号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
原告:卓楚光。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骥。
被告:孙海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与被告孙海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