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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店与潍坊店、潍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潍知初字第221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店与潍坊店、潍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店,潍坊**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22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店。

委托代理人:孙**。

被告:潍坊**公司。

委托代理人:孙**。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店、被告潍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以各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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