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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蒂与季洪重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民三初字第598号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蒂与季洪重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季洪重,山东路港置业有限公司,济南路港商业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598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2号。

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代表人瓦莱丽·桑尼尔,ValerieSonnier,全球知识产权总监。

委托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宏涛,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洪重,男,1987年9月3日出生,汉族,经营地济南市槐荫区路港商业广场四楼1—434号,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告山东路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朱如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贤强,山东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廷振,山东文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路港商业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诸志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贤强,山东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鲁廷振,山东文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诉被告季洪重、山东路港置业有限公司、济南路港商业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计3162元,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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