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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与李伟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朝民初字第09006号
案件名称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与李伟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李伟,门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09006号原告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7010室。

法定代表人王福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春洋,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

被告李伟,女,1981年1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甑增禄,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大栅栏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门维,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甑增禄,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大栅栏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简称龟博士清洗公司)诉被告李伟、门维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龟博士清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春洋,李伟、门维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甑增禄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龟博士清洗公司起诉称:我公司是商务部备案的特许经营连锁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龟博士汽车美容装饰连锁项目”,现已发展加盟商3000余家,龟博士加盟品牌先后获得2010年北京汽车行业协会授予的”诚信企业”等诸多奖项,在汽车美容装饰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我公司对第3167289号”龟博士”文字商标拥有商标专用权。

2012年2月26日,我公司发现,2009年3月至2012年2月26日期间,李伟、门维经营的”北京睿德信行汽车装饰服务中心”(简称睿德信行中心)在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双树村北队南边恒生药业东侧平房以”龟博士汽车美容装饰”店面形象对外经营,在其店面门头、灯箱使用的”龟博士”汉字及其印制的洗车卡正面图形下的”龟博士”三字侵犯了我公司第3167289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且其印制的洗车卡上的”龟博士汽车清洗养护中心”还侵犯了我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伟、门维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并承担我公司维权费用2500元。

李伟、门维共同答辩称:龟博士清洗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我方在2009年3月至2012年2月26日期间侵犯了其商标权,龟博士清洗公司的注册商标申请在后,且我方未提供其注册商标所核准的服务项目。

龟博士清洗公司所诉我方侵犯其商标权和名称权的证据不充分。

此外,龟博士清洗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额过高,我方获利微薄,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14日,北京龟博士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简称龟博士顾问公司)成立。

2008年3月12日,龟博士顾问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核准,名称变更为龟博士清洗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机械科技的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汽车装饰;

洗车(限分支机构经营);

销售其他机械设备。

2010年7月27日,龟博士清洗公司经受让取得第3167289号”龟博士”文字注册商标(见附图一)的专用权,该商标的核准服务类别为第37类,核定服务项目为车辆加润滑油、车辆维修。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13日,后经核准有效期续展至2023年12月13日。

龟博士顾问公司于2006年3月22日、2008年1月6日分别与刘涛、吕明忠签订《协议书》,于2008年3月3日、2008年3月9日分别与郑克娟、靳小力签订《加盟级别协议书》,授权刘涛、吕明忠、郑克娟、靳小力使用龟博士汽车服务品牌。

2009年3月,龟博士清洗公司被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吸收为会员单位。

2010年2月,龟博士清洗公司被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吸收为会员单位。

2010年,龟博士清洗公司获得CCTV7、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汽车装饰美容工作委员会组织的”2010年度汽车美容与装饰比赛”周冠军团队、月冠军团队和优秀团队。

2010年12月,龟博士清洗公司被中国汽车用品联合会选为第二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单位。

2011年4月、2013年4月龟博士清洗公司分别被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评为”2010年中国特许经营连锁120强”、”2012年中国特许经营连锁120强”。

2009年11月,龟博士清洗公司参加了”2009(第三届)中国商标节”。

2010年4月、2011年5月龟博士清洗公司参加中国连锁经营协议举办的”中国特许展2010”、”中国特许展2011”。

龟博士清洗公司于2010年9月参加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举办的”2010国际特许加盟(上海)展览会”。

2010年9月17日,龟博士清洗公司与北京中讯信诚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中国中央电视台广告代理合同》。

2011年3月10日,龟博士清洗公司与北京天地在线广告有限公司签订《搜狗-搜狐搜索服务发布合同》。

睿德信行中心系李伟、门维共同经营,该中心在朝阳区黑庄户乡双树村北队南边恒生药业东侧经营一家洗车店。

2008年3月2日,门维与龟博士清洗公司签订《加盟级别协议书》,龟博士清洗公司授权门维开设龟博士汽车连锁店的标准店,开店地址为朝阳区双树村村南,授权期限为2008年3月2日至2009年3月1日,协议期内门维有权使用龟博士清洗公司提供的统一的企业形象策划方案和营销模式,并须支付投资和进货款59800元。

龟博士清洗公司提供了两张分别拍摄于2008年4月23日和4月25日的睿德信行中心洗车店外部装潢的照片,照片显示该店门头上有绿底白色的”龟博士汽车清洗养护中心”字样,一个爬行乌龟卡通及其下方有”龟博士”汉字和”GUIBOSHI”拼音字样。

2009年3月2日至2010年7月26日,睿德信行中心共对外发售名为”漆面护理卡”的洗车卡200张,卡面金额为40000元。

2010年7月27日至2012年2月26日,睿德信行中心共对外发售名为”漆面护理卡”的洗车卡1445张,卡面金额为301200元。

睿德信行中心在其对外发售的”漆面护理卡”上,正面印有”龟博士”三字和”龟博士汽车清洗养护中心”、”汽车用品、美容、影音、保养和快修”等字样(见附图二),背面载明的项目包括封釉、镀膜、抛光、贴膜、地盘装甲、快修保养等。

2012年2月26日,委托方李伟与受托方首佳龟博士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首佳龟博士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李伟将睿德信行中心经营的位于朝阳区黑庄户乡双树村北队南边恒生药业东侧平房10间汽车美容店铺委托首佳龟博士公司经营管理。

委托经营期限为2012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自2012年3月1日起迄今均由首佳龟博士公司经营该洗车店。

2013年12月5日,龟博士清洗公司对睿德信行中心经营的洗车店外观进行证据保全,该店门头及灯箱上有”龟博士汽车服务国际连锁”字样。

对此,北京市潞州公证处出具了(2013)京潞州内经证字第352号公证书。

龟博士清洗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2500元。

2013年12月18日,龟博士清洗公司拍摄了一张睿德信行中心经营的洗车店的照片,显示该店门头上有”龟博士汽车服”字样。

李伟、门维认为睿德信行中心经营的洗车店的内外部装潢系2012年2月26日后经首佳龟博士公司改造过的,此前并非如此。

另查,2011年12月10日、2012年3月6日,龟博士清洗公司分别与王艮虎、长治市郊区潞安汽修厂签订《公益捐赠协议》,龟博士清洗公司向其捐赠设备,并免除其2万元每年的”龟博士”品牌使用费。

以上事实有名称变更通知、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商标注册证、店面照片、协议书、加盟级别协议书、会员证、会员证书、奖牌、证书、参会确认函、参展协议书、参展合同,展位确认、付款通知书,广告代理合同、搜狗-搜狐搜索服务发布合同、洗车卡、公证书、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可以认定龟博士清洗公司自2010年7月27日起即获得对第3167289号龟博士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龟博士清洗公司依法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李伟、门维于2010年7月27日至2012年2月26日期间发售的洗车卡上所印”龟博士”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李伟、门维所经营的洗车店提供的服务项目包括车辆维修服务,与龟博士清洗公司主张权利的第3167289号商标核准使用的服务相同。

李伟、门维发售的洗车卡上使用的”龟博士”与第3167289号商标”龟博士”,尽管字体略有差异,但文字相同,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故李伟、门维在洗车卡上使用”龟博士”商标属于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了近似商标。

李伟、门维未经许可使用”龟博士”商标,侵犯了龟博士清洗公司对第3167289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龟博士清洗公司主张李伟、门维在2009年3月至2010年7月26日期间发售的洗车卡所印”龟博士”三字侵犯其对第3167289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因该期间龟博士清洗公司尚未获得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故对其所提出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龟博士清洗公司还主张睿德信行中心的洗车店的门头及灯箱上使用的”龟博士”三字侵犯了其所有的第316728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龟博士清洗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中门头照片拍摄时间分别为2008年4月23日、2008年4月25日和2013年12月18日,其所作证据保全公证的日期为2013年12月5日,该等证据形成的时间均不在其所诉的2009年3月至2012年2月26日间,且李伟、门维否认该等证据的关联性。

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睿德信行中心的洗车店在涉诉期间的门头及灯箱设计侵犯了龟博士清洗公司对第3167289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龟博士清洗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且在2008年4月23日、4月25日,龟博士清洗公司尚未依法取得第3167289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故对于龟博士清洗公司提出睿德信行中心的洗车店的门头及灯箱上使用的”龟博士”三字侵犯了其对第316728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龟博士清洗公司自2006年2月14日成立时即使用了”龟博士”的企业字号,在2008年3月12日更名后即对”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依法享有权利。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本案中,龟博士清洗公司在中央电视台等媒体长期宣传推广其品牌,并先后获得了”2010年度汽车美容与装饰比赛优秀团队”、”2010年中国特许经营连锁120强”、”2012年中国特许经营连锁120强”等诸多荣誉,使得其企业字号”龟博士”在汽车清洗、美容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龟博士”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企业名称。

李伟、门维在曾加盟龟博士清洗公司的连锁店的情况下,在与龟博士清洗公司所签加盟协议到期后,明知”龟博士”系龟博士清洗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仍继续使用印有”龟博士汽车清洗养护中心”字样的洗车卡,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睿德信行中心经营的洗车店与龟博士清洗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系,从而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

李伟、门维的此种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故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于李伟、门维实施了侵害龟博士清洗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故依法应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龟博士清洗公司要求李伟、门维赔偿损失的诉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但龟博士清洗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龟博士清洗公司提交睿德信息中心对外发行的洗车卡作为李伟、门维获利的证据,考虑该等洗车卡卡面金额并非皆系因被诉行为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考虑到李伟、门维共同经营的睿德信行中心的规模、其仅在对外销售的洗车卡上实施了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龟博士清洗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本案具体赔偿数额。

因龟博士清洗公司所支出的公证费与本案所诉行为无直接关联性,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伟、门维共同赔偿原告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六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李伟、门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8元,由原告北京龟博士汽车清洗连锁有限公司负担1338元(已交纳),由被告李伟、门维共同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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