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历城刑初字第19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于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济南XX冷冻食品部负责人,住济南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军,山东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4)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从一名姓白的人处以每箱240元(后涨至248元)的价格购进假冒的“绿进”牌松板肉,为获取非法利益,赵某某明知是假冒的“绿进”牌松板肉,仍以每箱270元的价格销售给重庆享口福食品有限公司冯X共计546箱,销售金额为147420元,非法赢利约14000元。
重庆大渡口公安分局经侦查支队从重庆市大渡口区陈家坝万吨冷库查获冯X未销售出去的“绿进”牌松板肉89箱。
经厦门绿进食品有限有限公司鉴别,被查获的“绿进”牌松板肉为冒用其公司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的“绿进”商标的假冒“绿进”牌松板肉。
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明细、王某某记录的2012年1月至2013年8月假冒“绿进牌”松板肉等的销售记录本,书证“绿进及图”、“松板”商标注册证、福建省著名商标证书等,书证厦门绿进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销售价格说明、证明、情况说明各1份,证人王某某、陈某某、冯某某的证言,犯罪嫌疑人冯X的供述,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远程勘验工作笔录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
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上述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三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