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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刑二终字第53号
案件名称王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某某,杜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刑二终字第53号原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肥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暂住济南市,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雷,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宁阳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宁阳县,暂住济南市,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四月三日作出(2014)历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杜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依法扣押于公安机关的假冒注册商标的HP硒鼓成品、半成品及包装盒、防伪标、鼓身标、碳粉一宗、吹风机一台、封口机三台、胶枪一把、螺丝刀二把、账本一宗、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以原审法院认定假冒惠普注册商标的硒鼓价值为221526.99元错误,应按照其实际销售价格认定涉案数额,量刑不当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以上述相同的理由认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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