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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01知民初108号
案件名称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知民初108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689541850U。

法定代表人:刘波,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江悦,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棠浦镇老政府老计生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3091213022。

法定代表人:邬海平。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退回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50元。

2审 判 长 汪西菲审 判 员 钟 情审 判 员 邓 晖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吁拉拉书 记 员 熊 浩1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知民初108号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689541850U。

法定代表人:刘波,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江悦,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棠浦镇老政府老计生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3091213022。

法定代表人:邬海平。

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缴)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退回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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