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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民三初字第137号
案件名称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与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XX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137号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中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XX,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XX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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