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6民初93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艺彬,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海市港尾美中乐超市,经营场所福建省龙海市港尾镇鸿江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81MA2Y5CA99T。
经营者:叶玉芳。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市港尾美中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