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5893号罪犯邓兵,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以(2012)合高新刑初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邓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于2014年7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邓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获得行政奖励三个,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至2014年4月止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兵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