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知民初字第0035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郭伟、张科,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正秋,女,1972年10月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7210033620,汉族,系无锡市新区海娃酸菜鱼小吃店业主,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景泉花园5号3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以下简称龙虾协会)与被告王正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虾协会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虾协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虾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此款已由龙虾协会预交),由龙虾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