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丽知初字第29号原告:杭州名人名家餐饮娱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祝丽峰,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俊杰。
被告:丽水市名家厨房咖啡店。
法定代表人:张淼凤,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吴孚美,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晓敏,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名人名家餐饮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名家厨房咖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名人名家餐饮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名人名家餐饮娱乐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丽水市名家厨房咖啡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杭州名人名家餐饮娱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