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5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加庚,系南通市崇川区福满家百货超市业主,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北濠桥东村**幢****号店面房。
委托代理人宋长亮,男,1980年11月22日生,汉族。
被告曹金泉,系南通市崇川区宇祥百货商行业主,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人民东路***号(尚东国际商务中心*幢***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加庚、曹金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