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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杰与被告无锡市沈氏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宁知民初字第128号
案件名称原告史杰与被告无锡市沈氏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史杰,无锡市沈氏五金交电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史杰,男,汉族,1964年6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蔡栋、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沈氏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板桥社区。

法定代表人沈利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俊烽,男,汉族,系沈利州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杰与被告无锡市沈氏五金交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杰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史杰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杰撤回对被告无锡市沈氏五金交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史杰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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