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知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郎子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63号A11号。
法定代表人尹建兰。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郎子平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郎子平既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郎子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