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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优品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210号
案件名称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优品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优品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南山村140号。

法定代表人崔洪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栋,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晓飞,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优品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99号南门小商品批发市场C区2036号。

法定代表人龚求,经理。

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优品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优品文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且本案实体纠纷已解决,故对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冯月青审 判 员  任小明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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