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4243号罪犯银贵林,男,195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邑州监狱服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4日作出(2012)江阳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银贵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刑期起于2012年2月20日止于2017年2月19日。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于2012年5月15日送四川省邑州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四川省邑州监狱于2014年7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银贵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97分。
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银贵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银贵林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六年七月十九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