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70号原告苏锦程。
委托代理人**,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阙伯川,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重尚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佩勋,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苏锦程诉被告上海重尚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4年8月15日,原告苏锦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锦程撤回对被告上海重尚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1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06元,由原告苏锦程负担。
审 判 长 徐燕华代理审判员 桂 佳人民陪审员 耿晓光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 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