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30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加喜,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国泰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郑仁虎。
被告:葛涛,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国泰葡萄酒有限公司、葛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