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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培基与广州新华南鞋业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富明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83号
案件名称方培基与广州新华南鞋业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富明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方培基,广州新华南鞋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富明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83号原告:方培基,男,汉族,1951年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郭志杰、巫结红,均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新华南鞋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区汉光。

被告:浙江富明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丁敏富。

原告方培基诉被告广州新华南鞋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富明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培基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培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培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培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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