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83号原告:方培基,男,汉族,1951年2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郭志杰、巫结红,均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新华南鞋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区汉光。
被告:浙江富明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丁敏富。
原告方培基诉被告广州新华南鞋城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富明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培基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培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培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培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