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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陈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榕民初字第913号
案件名称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陈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李陈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初字第913号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西街115号。

法定代表人杨利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陈华(系连江县凤城镇四季海底捞火锅店经营者),住福建省连江县,经营场所连江县凤城镇金安东路格林威治二区5#楼34、35店面。

委托代理人陈建彬,系李陈华母亲。

委托代理人孙义志(系连江县凤城镇四季海底捞火锅店员工),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陈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陈华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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