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三初字第160号原告刘明全,男,汉族,1962年4月22日出生,住所辽宁省开原市。
委托代理人王乾召,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能公主岭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公主岭市岭东街八里桥。
法定代表人李明奎。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全与被告国能公主岭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负担562.5元,其余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