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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大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惠中法民三初字第1094号
案件名称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大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大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中法民三初字第1094号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燕子岗路18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刘显明。

委托代理人:时保强,系广东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大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9号区。

法定代表人:程碧裕。

委托代理人:陈景生,男,汉族,1981年5月8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唐刚,男,汉族,1981年2月11日生,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大荣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称本案已经庭外和解,被告已将案件相关赔偿款项共计六千八百元转账至原告代理人处,双方表示基于本案的所有权利义务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再追究对方的任何法律责任。

原告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个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本案案件受理费为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负担;

另一半332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陈向科审 判 员  朱莉娜代理审判员  刘宇慧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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