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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寒亭区超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潍知初字第302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山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寒亭区超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山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潍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寒亭区**超市,浙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302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孙**。

被告:山东潍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寒亭区**超市。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法定代表人:李**。

被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潍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寒亭区**超市、被告浙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以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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