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知民初字第588-1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组织机构代码12817153-8。
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拜成,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艳丽,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瑞贤,女,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系中山市西区大益轴承行业主。
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诉被告李瑞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