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680号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朱海。
委托代理人王凌坤,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素琴,上海艾帝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巨雷,身份情况不详,上海市松江区巴祥电器商行业主,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巨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1日以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王利民代理审判员 李 忠人民陪审员 朱虹霞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