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169号原告:王坚武。
委托代理人:蒋希,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坚武诉被告刘小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坚武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坚武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坚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坚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