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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坚武与刘小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169号
案件名称王坚武与刘小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坚武,刘小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169号原告:王坚武。

委托代理人:蒋希,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坚武诉被告刘小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坚武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坚武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坚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坚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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