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知初字第300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董**,董事长。
被告:山东潍坊**股份有限公司寒亭区**超市。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
法定代表人:李**。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潍坊**股份有限公司寒亭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以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